研究中财务利益冲突的披露

I.  介绍

皇冠体育学院致力于提供一个研究环境,使其教师能够追求卓越的奖学金.  在很多情况下, 这种卓越可以通过教师和私营企业之间的研究合作来加强, 学院支持和鼓励这种合资企业.  学院认可, 然而, 有时这样的安排可能会给教师带来经济利益的机会,而这些机会只能以牺牲他们研究项目的完整性为代价.  确保研究不受这些或其他研究环境中经济利益冲突的影响, 学院对研究中的经济利益冲突采取以下政策.

这里宣布的政策基本上是对独立学院办公室制定的政策的复制, 在与国家科学基金会协商后.  为了反映学院人员的头衔,已经做了一些改变, 推广到国家科学基金会以外的联邦机构, 并反映皇冠体育学院政策的写作风格.

II.  定义

利益冲突可以有多种形式, 但当重大的经济利益可能影响设计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行为, 或者研究报告, 和/或当调查人员处于或可能处于影响学院业务的位置时, 研究, 或者其他可能给调查员带来任何形式的个人经济利益的决定, 和/或研究者的任何家庭成员(配偶和/或受抚养子女).

就本政策而言, 调查员是首席调查员, 联合首席研究员, 或学院负责设计的任何其他人员, 行为, 或报告由联邦机构资助或提议资助的研究或教育活动.

3.  监察可能的利益冲突

本研究中财务利益冲突披露政策要求学院副院长(研究委员会成员)确定是否存在重大的个人经济利益,这些利益合理地显示会受到资助或建议资助的研究或教育活动的直接或重大影响.  副院长负责证明每一项奖助金提案:

  • 已实施所需的利益冲突政策;
  • 在他/她所知的范围内,已作出所有必需的财务披露;
  • 如果确定存在这种冲突, 他们已经(或将在奖学金资助之前)以学院满意的方式进行管理,或酌情向资助机构披露;
  • 个别调查人员已证明他们已尽其所知阅读并理解学院的利益冲突政策;
  • individual investigators have certified to the best of their knowledge all financial disclosures required by the College's policy were made; and
  • 个别调查人员将遵守机构为管理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施加的任何条件或限制.

此外,副院长应:

  • 根据要求,证明;
  • 该机构正在实施与机构政策一致的书面和强制执行的利益冲突政策;
  • 据他/她所知, all financial disclosures required by that conflict of interest policy have been made; and
  • 所有确定的利益冲突, 或者在资助一个奖项之前, 是否会得到令人满意的管理, 根据学院政策减少或取消, 或向要求披露的联邦机构披露.
  • 收集, 适当的, 受影响个人在向联邦资助机构提出申请时的财务披露声明(如有要求);
  • 确保从潜在的和现任的主要研究者和共同主要研究者那里获得研究者财务披露声明的认证;
  • 证明, 为学院服务, 在与提案一起提交的表格上, that the College has implemented and is enforcing a written policy on conflict of interest consistent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funding agency's policies; and that -- to the best of his/her knowledge -- all financial disclosures required have been made;
  • 审查, 按年计算, certification that all requir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in regard to funded projects  have been made; and
  • 保留所有财务披露和为解决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而采取的所有行动的记录,并在年度基础上以及在出现额外信息时保持记录,直到与之相关的合同终止或完成后至少三年, 或者解决涉及这些记录的政府诉讼, 以较晚发生者为准;

申请联邦资金的提案中提到的教职员工和专业工作人员有责任完成学院的“披露研究中的财务利益冲突”声明,并将其退还给副院长办公室.

IV.  管理潜在的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往往是程度和判断的问题, 学院希望教职员工警惕外部活动可能对他们决策的完整性产生的影响,以及他们履行对学院和资助机构的义务的能力.  当潜在的或实际的利益冲突出现时, 副院长将决定可能施加哪些条件或限制来管理, 减少或消除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这些可能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 公开披露重大财务利益;
  • 由独立评审人员监督研究活动;
  • 修改研究计划;
  • 取消研究者参与受重大经济利益影响的部分机构资助研究的资格;
  • Securing the divestiture of the significant financial interests; or
  • 切断产生实际或潜在冲突的关系.

对于国家科学基金会项目和其他采用类似指导方针的机构的项目, 如果确定施加条件或限制是无效的或不公平的, 或者对设计产生负面影响, 进行或报告研究——重大经济利益可能产生的潜在负面影响被科学进步的利益所抵消, 技术转让或公共健康和福利, 或者可能对科学进步产生负面影响, 技术转让, 或者公共健康和福利, 副院长可以允许该研究在不施加此类条件或限制的情况下进行.  他/她的责任将是在利益冲突的潜在负面影响和研究要服务的公共目的之间做出判断(平衡测试).